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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务介绍

日本专利申请

时间:2023-09-18 深圳市为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

一、申请途径

1.直接申请

2.巴黎公约:要求优先权,12个月内在日本递交;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,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补交日文译文

3.PCT进入日本:优先权日起30个月进入;可以用中文或英文说明书递交新申请,然后在递交日起2个月内补交日文译文。


二、日本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

1. 受理和形式审查

日本特许厅对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,如果文件没有问题则会发出受理通知书;

递交文件存在缺陷时,官方会下发补正通知书,要求在发文日起2个月内补正。

2. 公开

自申请日起(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)18个月,申请内容将被公开。可以要求提前公开。

3. 实质审查请求

申请日起三年内,任何人(申请人或第三人)可就该申请提出实质审查请求。在没有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之前日本特许厅不会对发明专利进行审查,期满未提实审请求的,申请被视为撤回。

4. 实质审查

依照申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,JPO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进行实质审查。JPO认为该申请具有可专利性时,将直接授予专利权;认为该申请存在不能授权的缺陷时,将发出拒绝理由通知(Notice of Reasons for for Rejection),即审查意见通知书。针对该拒绝理由通知,申请人可以进行答辩和/或修改。答复期限为发文日起三个月,最多可以延期三个月(2+1模式或者1+1+1)。JP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/或修改克服了拒绝理由通知且不存在其他拒绝理由时,将发出授权通知书。JPO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/或修改仍然没有克服拒绝理由通知的,将发出驳回决定(Decision of Rejection)。收到驳回决定后,可以在4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。提复审时可以提出分案申请。

5. 授权

如果审查员发现在审查阶段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,则直接下发授权通知;在评估申请人提交的答辩和/或修改后,没有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,则发出授权通知。授权通知发文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登记费。

6. 年费

从申请日或者PCT申请日起保护20年,年费从授权日起算,含首3年年费。日本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大概为2年左右,为了加速专利审查、缩短专利授予的周期。

目前有三种常见的加快审查途径:

1. 早期审查

根据日本特许厅公布的《特許出願の早期審査•早期審理ガイドライン 平成28年8月》,当专利申请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时,即可请求JPO对该专利申请进行早期审查:

(1)已经实际制造、销售了专利产品,或从申请加快日开始2年内计划生产该专利产品(包括已经申报农药或药品的审批的情况);

(2)申请人就该发明已经向其它国家的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,或者已经提出了国际申请;

(3)该申请的申请人中全部或部分是中小企业、科研院所、个人、公益机构;

(4)该申请涉及绿色节能技术;

(5)来自大地震震灾区的申请;

(6)在亚洲有关联公司的跨国集团的相关申请。

对于中国申请人,可以利用上述的第二个条件提出早期审查请求,但是对于从中国到日本的申请来说,如果在国内没有申请,直接去日本申请且不属于PCT申请的话,则不能利用该条。

通过早期审查程序可以大大缩短审查时间,加快审查进程。一般情况下,通过早期审查程序,收到第一次审查结果报告的时间比正常情况下平均可以缩短6个月左右,在早期审查程序中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平均为2.3个月。需要说明的是,向JPO提出早期审查请求时无需缴纳官费,并且早期审查请求可以在提交审查请求的同时或者之后提出。

2. 超早期审查程序

超早期审查除了要满足前述的早期审查程序的条件外,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:

(1)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已在国外提出;

(2)申请超早期审查至少4周前已在线完成所有申请程序;

(3)相关联的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得以实施。

超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大致和早期审查的申请程序相同,唯一不同之处在于,需要在“情况说明书”中注明该申请请求进行超早期审查。超早期审查可以进一步加速审查进程,大约平均在一个月左右就会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。


3. PPH

除了上述的加速审查途径,日本还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。以中国专利局(CNIPA)和日本特许厅之间的中日专利审查高速路为例,申请人可以:(I)使用来自CNIPA 的工作结果;以及(II)使用来自CNIPA 的PCT 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。

第(I)种情况下,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:

(1)该日本申请(包括PCT 国家阶段申请)是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CNIPA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,或未要求优先权的PCT 国家阶段申请,或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,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。

有效要求多个CNIPA 申请或直接PCT 申请优先权的申请,或符合以上要求之原始申请的分案申请,亦符合要求;

2)在CNIPA 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,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CNIPA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/可授权的权利要求;

(3)JPO 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CNIPA 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/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;

(4)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。

第(II)种情况下,该日本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:

(1)对应该申请的PCT 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(例如国际初步审查报告,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等)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/可授权;

(2)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以下要求之一:

a.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

b.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

c.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

d.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外/国内优先权的国家申请

e.申请是满足以上(A)-(D)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(分案申请和要求国内优先权的申请等);

(3)提交进行PCT-PPH 审查的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,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者是修改后的,必须与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/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;

(4)JPO 在申请人提出PPH 请求之时尚未对申请进行审查。


需要注意的是,不论使用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还是使用来自CNIPA 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,该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全部被CNIPA认为是可授权的,才能根据来自CNIPA的工作结果来提出PPH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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